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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3时17分,被告人康某某和朋友在新辉皇唱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码:001***)由新辉皇往新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吴川市**客运站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GL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53.5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2860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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