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吉G-D****的轻型货车,行驶至洮南市***与**路交汇路口时,被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康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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