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4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初,被告人康某某指使李某甲、许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公司营业执照20余套,并办理相关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对公账户,康某某以支付好处费的形式将相关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购买,后将其中15套出售给他人获利。
2020年4月14日,康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工商注册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周某某、乔某某、崔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陈金永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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