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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市庄路口时追尾撞在同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尾部后,致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与对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张某受伤。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和田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晋州市槐树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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