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15时48分许,康某某驾驶冀*****号小货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北唐庄村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停车等待的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卜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赔偿谅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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