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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塞克”牌三轮电动车沿定西市安定区**镇境内巉大公路行驶至**村**山下丁字路口时,与相向蒋某某驾驶的甘J****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甘J****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孙某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逸。经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在**年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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