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81********,汉族,初中,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乡**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3时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F**、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030公路定兴县**村市场西口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推行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庞某某撞到后碾压。造成庞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康某某户籍信息、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档案、家庭关系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户籍注销证明、康某某驾驶证、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交警大队证明、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4.鉴定意见书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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