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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6时28分许,被告人康某某载乘宁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昆明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驶向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当其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镇**村**路段(K3325+500M)时,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乙倒地后又与金某某驾驶的云******号“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乙一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乙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金某某、普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宁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尸表、车体痕迹、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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