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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豫A6507U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新郑市大学路与Y062乡道王许村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左转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31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冯某某、唐某某、时某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4.新郑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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