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单元**号楼**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中共党员,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10月 19日10 时 10分,李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车沿二广高速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发现于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车、王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车分别停于应急车道内,遂变道至超车道并减速行驶,紧随其后的林某某驾驶豫******号车随即减速慢行,后方同向康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车(载张某某)与豫******号车尾部相撞,并将豫******号车推撞至冀******/冀*****挂号车尾部,后继续推撞豫******号车向右滑行至应急车道处与冀*******/冀*****挂号车尾部相撞,后王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车驶离现场,造成张某某、林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康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安全装置不全;经认定,康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康某某立即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调查,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康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和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到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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