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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现住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潭县环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海渔广场停车场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在前的被害人林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康某某和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被害人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康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向行驶状况下,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左前部碰刮了林某某的自行车右前侧;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时前照灯、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经平潭县公安局传唤、拘传,被告人康某某均未到案。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平潭县中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死亡人员证明书、火化证、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的证言:证人高某、方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林某某的死因推断、涉案车辆发生碰撞的形态、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事故时的安全状态、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采血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未实行登记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若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倞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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