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豫E****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屯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靠路北步行的原某某发生刮碰,致原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原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前科劣迹调查表、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车辆检验、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9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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