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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捕前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时9分左右,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公路342公里+300米****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2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康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经绥中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实部分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韩某某证言;被告人电话查询记录;网络重点信息采集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量刑部分证据: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肇事后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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