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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7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康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农某某、罗某某(均已被判决),农某某让康某某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并许以报酬,康某某表示同意。后康某某在罗某某的协助下,在本市办理了“东莞市虎门**文具店”、“东莞市虎门**服装店”、“东莞市长安**五金店”、“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农某某。2020年4月19日,侦查人员在本市长安镇**社区**厂宿舍**房抓获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检察官助理:李惠青

2020年8月18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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