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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原上海**建筑有限公司钢筋翻样工,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挖掘机司机,住张家港市**镇**村**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7 月 3 日 8 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作为上海**建筑有限公司钢筋翻样工在张家港市**镇**地产工地上负责液压调直切断机的卸货作业,明知挖掘机不能进行吊装作业的情况下,仍安排高某某驾驶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前未对卸车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被告人高某某在缺乏吊装技能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挖掘机吊运液压调直切断机,因捆扎的钢丝绳脱钩导致该切断机坠落击中辅助吊装的工人刘某某头部,刘某某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近亲属已获经济赔偿。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建勤

                                检察官助理 钱  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康某某、高某某各自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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