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200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蒙自市**村委**队。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3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期路**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在屏边县**镇**村委**村吃完午饭后,打算步行返回蒙自市**乡陶某某家中。二人走到被害人陶某某家耕地旁时,见被害人所有的车牌号为云******红色双狮牌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车钥匙插在电门上,二人便上车发动该正三轮摩托车后将车辆盗走。后二人沿路驾驶被盗车辆行至**镇**村民小组活动室时被村民将车辆拦停,二人随即弃车逃走。经屏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双狮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指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被害人陶某某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张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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