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汉族,文盲,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超市”工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某购买成套的制假设备,在其母亲被告人解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开设制假窝点,制贩假证、假章和假银行流水、假身份证件牟利。被告人康某某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发布广告,之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多次制作售卖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虚假银行流水、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以及公民身份证件等,康某某制作好假证、假章或假银行流水之后由康某某或解某某送给买家。被告人康某某一共获利约4万元。
被告人解某某明知其女儿被告人康某某制作并出售假证件、印章、银行流水、公民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康某某将部分假证件、印章、银行流水、公民身份证件送给买家,多达五十次之多。
1、2019年4月份左右,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某,从康某某处以每枚3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12枚印章(包括侨联、明珠、德汇、弘毅置业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各一枚)之后胡某某把这些假印章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制作虚假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用以帮助客户骗提住房公积金。
2、2019年,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某,从康某某处购买了一本虚假的户口本,三本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述证件均从张某某住处搜查出)。
3、2019年8月1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解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共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57本,伪造的身份证件55本,虚假购房合同2份,虚假银行流水3份,采访证1本;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92枚,事业单位印章5枚,公司印章2枚,企业印章1枚,户籍警个人印章48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制假设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对外出售获利约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解某某明知其女儿被告人康某某制作并出售假证件、印章、银行流水、公民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康某某将部分假证件、印章、银行流水、公民身份证件送给买家,多达五十次之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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