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被告人康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使用车牌为苏AV****的三菱牌汽车、车牌为苏A2****的奥迪牌汽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附近伪造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5430元。
二、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车牌为苏AF****的长城牌汽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大众花园附近伪造事故,后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1100元。
三、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车牌为苏A5****的雪佛兰牌汽车、车牌为苏A3****的东风日产牌汽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205国道附近伪造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2800元。
四、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车牌为粤A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在南京市江宁区陈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伪造事故,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3000元。
五、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使用车牌为AC****的大众牌汽车、车牌为苏A7****的东风牌汽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附近伪造事故,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15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退赔上述各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保险理赔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英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1452****、1810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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