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西安****集团**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西安****集团**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集团**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陕西庆华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康某某、王某某、李波为西安****集团**分公司**,2019年6月3日三人得知西安市凤城九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南角、电缆地沟内,有一段高压电缆因发生故障停用,遂预谋将此段电缆盗割变卖。康某某把此想法告知其同学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6月16日晚康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六人来到发案地踩点。次日,上述六人到该地后,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电动液压切刀、头灯、手套等作案工具下到电缆地沟内开始盗割电缆,由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负责切割,于某某、胡某某负责将切割好的电缆运往井口,苏某某在车上放风。6月18日01:44左右,于某某将盗割好的部分电缆运往井口时被西安市供电局城北分局施工**李某乙发现,李某乙遂报警,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趁机从电缆地沟内逃走。接警后,民警先将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所驾驶面包车截停并将其抓获,后康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被抓获。后西安市供电局城北分局带电作业室提供被盗电缆69.55米,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西未价认定【2019】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为:2019年6月18日被盗电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DNA鉴定文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因故障停用电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六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