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87********,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89********,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85********,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86********,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87********,满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63********,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七人于2021年1月21日17时至2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凤家屯附近山上,违反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的规定,非法狩猎“野鸡”七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七人捕获的鸟类物种为“雉鸡”,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证明;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康某乙、康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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