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9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大道**酒店附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6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办事处**大道**号*排*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6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西平县城柏城剧院北边的夜市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经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小鸟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西平县城文化路与柏城大道交叉口东侧路南的路边,盗窃被害人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爱玛牌电动车价值300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西平县城柏城大道柏城剧院广场路南沿便道,盗窃被害人郜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车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认领公告及被盗电动车照片、抓获经过等;2、证人毛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郜某某、谷某某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8年9月13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住西平县**大道**酒店附近
被告人李某某住西平县**办事处**大道**号*排*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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