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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涟源市****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市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4年1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18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康某某、曾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康某某两次分别以350元和38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曾某某。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康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康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康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康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6、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康某某三次分别以350元、350元和55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7、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康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8、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康某某两次分别以350元和35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9、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康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10、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康某某两次分别以300元和35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某。

1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7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曾某某。

12、被告人曾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7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曾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早元市场一租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康某某身上检查出白色晶体和红色固体物。民警当着康某某的面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称重。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3.38克,红色固体物净重0.03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物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追缴康某某的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三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追缴曾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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