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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景某甲、景某乙涉嫌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所*******,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景某某、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因狼牙山百花园景区门票问题与售票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正在景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劝阻。后景某某与其父亲景某某、表兄康某某对劝阻的民警逬行推搡,康某某为阻止民警打电话寻求支援将民警手机抢走,并对民警逬行谩骂,景某某抻住民警手臂并试图将民警手臂别到身后,景某某多次逞威风,跑到民警身前欲对民警逬行推搡后被周围人员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景某某、景某某以辱骂、推搡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2020年1月17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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