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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康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061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长廊渭南市**轧钢厂**区, 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时50分,被告人康某酒后驾驶陕EGQ221小型汽车行驶至东风街与前进路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康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康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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