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康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XXXX45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凤凰北路X号X栋X单元X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康某驾驶陕ASXXX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沿阎富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关中环线振兴十字北侧时,适遇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车后乘坐王某某)与其同方向行驶,康某驾驶车辆右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左后角发生碰撞,王某某倒地后被康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康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康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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