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2月2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路**号被害人颜某某家中,用现场找到的扳手撬锁进入三楼卧室,窃得床头柜抽屉里的硬壳中华香烟8包、Lephone手机1部。经估价,上述香烟和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423元。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本市**街道**路**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在其暂住处查获被盗的香烟2包、手机1部,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刑事处罚,但仍不思悔改,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电子卷宗),刑事判决书4份。
3.作案工具扳手1把,暂存于玉某市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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