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353号
被告人康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71********,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1992年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康某一直在湖南省石门县**商业银行工作,原系湖南石门县**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2007年至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康某多次找他人借款,借款本息已达到一千余万,以被告人康某的收入情况,其已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但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在2016年1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利用自己的身份及其弟弟康某甲经营的**超市,以**超市进货缺钱、帮其银行客户还贷款、许诺高息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晁某某、覃某甲、陈某甲、江某某等22人本金共计589万,其中已支付本金、利息合计153.88万元,给被害人晁某某、覃某甲、陈某甲、江某某等2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5.12万元。被告人康某在骗取到本金后并未按照借款的事由去使用,而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信誉度,维持借支平衡,便于自己继续借钱,其将骗得的本金全部用于偿还自己2016年以前所欠的债务本金、利息。对于被害人的催还借款的要求则采取拖延手段,支付少量利息及本金。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康某在得知借款金额过大,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直接辞职逃往外地并更换联系方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和2017年3月,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资金周转缺钱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晁某某共33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在晁某某的多次催要下于2015年年底归还14万,2017年4月底归还12万元,在剩余借款到期后,康某一直推脱直到辞职外逃。至今为止,剩余借款尚未偿还,造成晁某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2、2016年3月底,被告人康某以帮透支卡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龚某某债务一直没有还,造成被害人龚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3、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资金周转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覃某甲3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覃某甲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覃某甲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4、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进货缺钱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百分之三的利息,骗取被害人谢某甲本金2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被告人康某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共计3万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谢某甲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谢洪武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5、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康某以帮朋友还贷款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百分之三点五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向某某本金2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经被害人向某某催要,被告人康某于2016年10月份还款10万元,并按期支付利息共计28000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向某某的剩余借款、利息一直没有支付,造成被害人向某某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6、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资金周转缺钱、做生意缺钱为由,承诺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本金7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被告人康某支付了利息1万元左右,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陈某甲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陈某甲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
7、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康某以许诺高息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万某某本金共计2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被告人康某在支付了利息共计3万元左右后再无还款。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万某某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万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8、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康某以帮朋友借钱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百分之二的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本金3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李某某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9、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某本金3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在被害人龙某某催要下,被告人康某归还25万元本金,支付利息4000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龙某某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龙某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10、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资金周转缺钱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百分之一点五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康某乙本金28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被告人在借款之后支付给被害人康某乙四个月的利息(16800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康某乙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康某乙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
1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储存年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本金50万元,并承诺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被告人康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支付利息4万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何某甲的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何某甲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12、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资金周转缺钱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涂某某共1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涂某某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涂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13、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3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陈某乙的债务一直没有还,造成被害人陈某乙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14、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甲本金3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于2017年2月20日左右在被害人侯某甲的催要下归还了20万元,在剩余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康某一直推脱直至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侯某甲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侯某甲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15、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刘某某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16、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差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本金30万,借款周期3个月,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7万元。分别于2017年3月11日、4月11日分两次共计支付利息14万。同年2月27日,被告人康某再次找到被害人江某某,以帮其银行客户返还贷款为由,找被害人江某某再次骗取30万,借款周期半个月,并承诺每天支付利息2000元,同时已支付3万利息。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康某一直推脱直到辞职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江某某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江某某直接经济损失43万元。
17、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康某以帮朋友还贷款为由,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骗取被害人何某乙本金5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期间,被告人康某支付利息30万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何某乙的剩余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何某乙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8、2017年3月底,被告人康某以许诺高息为由,承诺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骗取被害人覃某乙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覃某乙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覃某乙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19、2017年4月份,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某本金1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于2017年4月底左右在被害人易某某的催要下归还了10万元,在剩余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康某一直推脱直到辞职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易某某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易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20、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康某以其弟弟康某甲所经营的**超市差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乙10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康某一直推脱直到辞职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侯某乙的借款尚未偿还,给被害人侯某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21、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康某以银行贷款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本金1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后被告人康某辞职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谢某乙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谢某乙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22、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康某以**超市资金周转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本金5万元。在借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本金、利息。后被告人康某辞职外逃,至今为止所欠被害人邱某某的借款尚未偿还,造成被害人邱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荣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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