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9月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我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康某某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华远海蓝和光工地宿舍,趁宿舍门未关进入1-1-2房间后,趁被害人熟睡,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部蓝色vivo Y3手机、曾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 4e手机、傅某某一部紫色vivo X21手机盗走。后康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游摊。经鉴定,上述全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自由时空”网吧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贺某某、曾某某、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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