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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27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检察院批准,年6月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向窦某某出售冰毒0.3克,窦某某向康某某微信转账300元;    

2、2019年3月底,被告人康某某向韩某某出售冰毒0.2克,韩某某向康某某付款300元;    

3、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向韩某某出售冰毒0.2克,韩某某向康某某付款300元;

4、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康某某伙同窦某某向韩某某出售冰毒0.55g;

5、2019年4月份,被告人康某某伙同窦某某分两次向刘某甲出售冰毒0.4g,每次0.2g,价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检验报告、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尿检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户籍信息;3.韩某某、刘某乙、窦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蒋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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