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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康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0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康某窜至被害人曾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后被曾某某等人现场抓获,康某当即从其身上摸出盗窃所得的一条手链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在被告人康某身上搜出另外一条手链。经鉴定,被盗的两条手链价值人民币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20】3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康某、被害人曾某某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康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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