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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卜某某等人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亚南,女,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名立,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北**村。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4日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于2019年2月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新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8日,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28日本院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2月26日卢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卢龙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5日以被告人卜某某、卜某某、杨名立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将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案与被告人卜某某、卜某某、杨名立涉嫌诈骗案并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告人卜某某系夫妻,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系夫妻。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杨名立、康某某、卜某某、郭某某(刑拘在逃)结成电信诈骗团伙,冒充中国北京收藏家协会人员,通过向收藏爱好者拨打电话的方式,以能享受国家政策奖励补助金五万元为由,骗取他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公证费、红包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1670元。其中:

1、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卢龙县**镇**村张某甲人民币27510元;

2、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山西省垣曲县**镇**的王某甲人民币9900元;

3、2017年10月,该团伙骗取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的廖某某人民币200元;

4、2017年10月期间,该团伙骗取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的任某某人民币2200元。

5、2017年11月期间,该团伙骗取四川省三台县**镇**村肖某某人民币9000元;

6、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山海关区**街的刘某某人民币200元;

7、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云南省宝山市隆阳区**镇**村的张某乙人民币100元;

8、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山西省寿阳县**镇**村的付某某人民币200元;

9、2017年11月,该团伙骗取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的余某某人民币100元;

10、2017年12月期间,该团伙骗取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白某某人民币4280元;

11、2017年12月,该团伙骗取重庆市巴南区**小区的王某乙人民币200元;

12、2018年1月期间,该团伙骗取贵州省剑河县**镇**小区王某丙人民币9180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卜某某、卜某某到卢龙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月29日杨名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冀A6652A广汽传祺GS4白色汽车一辆、邮政银行卡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银行卡打款业务凭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短信截图、机动车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肖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廖某某、张某乙、付某某、余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杨名立、卜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伙同杨名立、卜某某、康某某等人以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名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泽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名立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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