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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康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康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敖汉旗**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系康某长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07年至2013年期间,康某某先后五次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三次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一次自行与被害人和解,一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康某某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富(系康某弟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康富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康富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长江(系康某次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康长江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康长江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祥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孟祥洋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孟祥洋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立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13年因殴打他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张立龙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张立龙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国庆(与康某有亲属关系),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曾担任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第**村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10年因殴打他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国庆涉嫌强迫交易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韩国庆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玉祥,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案发前系赤峰市敖汉旗**镇康**村第**村民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赤峰市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峰市敖汉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系康某侄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康某甲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九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8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9日及同年2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自2009年以来,康某利用宗族势力及组织成员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了四届**村村主任职位,形成了以康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多年来,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当地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组织特征: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康某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为人一贯强势、霸道,康某之子康某某经常打架斗殴,康某父子长期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贯享有恶名,以康某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亦逐渐形成了强势地位。2009年,**村换届选举,康某多次召集康某某、康长江、康富、康某甲等康氏宗族势力及拉拢的韩国庆、刘玉祥、李某甲等人和康某某的手下孟祥洋、张立龙开会,商讨竞选村主任事宜,安排参会人员分别负责巡逻、盯梢、拉拢选民等工作,通过设卡、巡逻、监视选民等方式对选民和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再通过贿选、打压竞争对手、暴力威胁选民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为**村村主任。在该次选举过程中,因村民张某甲发表了不利于康某的言论,康某当众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康某在选举村委会主任过程中,进一步将康氏宗族势力和韩国庆、刘玉祥等人笼络在身边,形成稳定的组织,并树立起在该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在**村形成“一霸”。2012年,**村换届选举,康某依托组织势力以同样方法竞选并获得连任。2015年,**村换届选举,康某竞选手段更加恶劣,指挥其组织成员对选举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钱贿选,对竞争对手及支持竞争对手的村民进行威胁恐吓甚至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在康某的指使下,康某某、康长江、康富、孟祥洋、张立龙、康某甲、韩国庆等人在村里监视、跟踪竞争对手和支持竞争对手的村民。2015年8月份的一天,因村民崔某甲不支持康某竞选村主任,康某某驾车将正在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崔某甲别至道下。2015年8月23日,康某某按照康某的指示,率领康长江、孟祥洋、康某甲驾车直接撞击支持竞争对手的村民崔某乙驾驶的车辆,恶意制造事端,致崔某乙车辆损坏,以达到震慑竞争对手和选民的目的。在正式选举的前一天,康某在**村加油站对**村村委会书记宋某某说“明天就是正式选举,明天我要是选不上村主任,就是你宋某某的末日”,对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通过贿选、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等手段康某再次获得连任。2018年,**村换届选举,村民基于对以康某为首的组织势力的恐惧,**村无人敢参与村主任竞选,康某再次“当选”为村主任,成为名副其实的“村霸”。

在该组织存续的近十年的时间内,康某自己或伙同、帮助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康某为了加强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通过把持基层政权,将村集体利益肆意分配给其组织成员或帮助其组织成员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使其组织成员心甘情愿听从康某的指挥,康某和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亦愈发紧密。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康某系该组织的发起人,直接对康某某、韩国庆等手下发号施令,为组织成员在外活动做靠山,为组织成员牟取不法利益,并对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出资赔偿、摆平事端,系该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康某某对手下孟祥洋、张立龙进行直接领导,多次直接组织或伙同、帮助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该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起直接推动作用,系该组织的领导者。康富、康长江、孟祥洋、张立龙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韩国庆、刘玉祥是积极参加者。康某甲是一般参加者。

经济特征:

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成员依托康某所把持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势力,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攫取经济利益。

(一)康某自己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自2009年以来,康某本人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或基于群众对以康某为首的组织势力的恐惧的心理,先后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另外,康某本人还借助其强势地位、影响力,强占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三处,通过多次从他人手中借钱用于个人消费或欠钱不还,且在债权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拒不偿还等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

(二)康某伙同或帮助其组织成员、家族、宗族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2016年,张某乙修路需要山皮石,康某伙同其子康某某谎称**村北山的山皮石归康某某所有,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某伙同其子康某某、康长江多次组织多人在康某的滴灌带厂内进行赌博,三人进行抽头渔利。

2013年,康富在康某、康某某、刘玉祥的帮助下,凭借组织势力,利用村民对该组织的恐惧,通过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的方式,迫使67户农户被迫接受由康富单方面制定的价格将树卖给康富。

2016年春季至2018年秋季,韩国庆在康某的支持下占用村一口项目井,其通过在农户灌溉阶段长期占用公共水渠的方式,迫使张某丙等多名农户接受韩国庆提供的灌溉服务。

2016年冬季,康某、康某某、孟祥洋等人利用组织势力使孟祥洋获得**村农贸市场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康某私自同意孟祥洋继续承包农贸市场,且不用缴纳承包费用。

2013年,**村公开竞标自来水承包经营权,韩国庆倚仗组织势力参加竞标,致使其他村民无人敢参与竞标。韩国庆中标后,为牟取利益最大化,不按照约定给村民放自来水,致使村民生活用水困难。

在康某的同意下,康某的两个叔伯弟弟分别强占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两处。

(三)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康富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377.37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康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及康某某凭借组织势力多次从他人手中借钱用于个人消费或欠钱不还,且在债权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拒不偿还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攫取经济利益。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康某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查封了康某的滴灌带厂、附属房屋、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查封、扣押了各组织成员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扣押、冻结人民币718690.62元,扣押机动车辆7台。

行为特征:

自2009年以来,康某伙同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对村民及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先后四次连任村委会主任。康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为自己、组织成员及家族势力牟取经济利益、扩大组织势力的影响力,自己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成员依托组织的势力、影响力,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或采取其他手段使村民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共实施犯罪活动34起,涉及罪名11个。康某之子康某某还先后五次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多次被治安处罚。康某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危害性特征:

2009年以来,以康某为首的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贿选等不正当手段连续四届当选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近10年时间。该组织专横跋扈,欺压百姓、推行霸权,利用康某的村主任职务及组织势力控制**村政治生活。因该组织长期通过非法手段使康某获得村主任职务,最终导致2018年**村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时无人敢与康某竞争,**村部分村民对选举这一政治活动失去信心,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选择弃权。自康某担任村主任以来,康某一度将村委会公章随身携带,甚至交由其妻子代管,村内处理事务需要用公章时,经康某同意后,其妻子加盖村公章,加盖完成后由其妻子继续保管。康某多次在公共场合宣称“我花四、五十万,买的就是这个权力”。康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长期操纵基层政权,在处理村委会村务时利用组织强势在村委会长期搞“一言堂”,不按村委会议事、决策程序办事,凡对自己及组织成员有利的事见缝插针,对自己及组织成员不利的事则蛮横、霸道予以否定,对向其提出异议的村委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村委会成员长期敢怒不敢言,被迫按康某的意志行事,其行为导致村委会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村委会作为一级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康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为操纵、把持基层政权,攫取经济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不支持自己的村民小组长卢某某等人换掉,并利用家族、组织势力帮助康某家族成员康某乙及其他听从康某指挥的人成为村委会委员,帮助其组织成员韩国庆、刘玉祥及其他听从康某指挥的人成为村民小组长。2018年,康某第4次担任村主任,为使康氏家族能够在康某卸任之后继续把持**村基层政权,康某开始培养接班人,康某利用其家族势力,迫使原第5村民组组长丛某某让出组长职务,由康某侄子担任,为以后其侄子能够进入村委会、竞选村主任奠定基础。

康某及其家族、组织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该组织影响力大肆控制、非法占有村里的土地、林业、水利等资源、侵占集体资产,导致**村近千亩林地被毁坏,生态环境恶化,百姓生活、生产用水困难,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自2009年以来,因康某及其组织成员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该村300余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受害群众举报、控告者极少,许多受害群众表示怕遭到该组织打击报复,甚至有的群众称其还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该组织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众在康某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依然不敢反映情况,在公安民警的再三劝说下,群众陈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泄露出去后遭到该组织打击报复。该组织形成至今近10年时间,在当地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8年10月6日以来,被告人康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以李某甲2016年在敖汉旗**镇**村承包的“十个全覆盖”街巷硬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给钱就举报相要挟,向李某乙勒索人民币260万元。2018年10月15日,康某在收到李某乙人民币30万元后,继续对李某乙实施敲诈,提出再要人民币100万元。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1、康某、康某某、孟祥洋、康长江、张立龙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1月25日,被害人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K****农柴车到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下府村集市卖货,将农柴车停放于摊位上。在农柴车左前方停放着被告人康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J****的白色轿车,被告人康某在用遥控器将后备箱打开时,后备箱门将农柴车的右侧后视镜碰掉,二人发生争执,康某记下农柴车车牌号后,打电话将与人发生争执的事及该车牌号告知了**村市场管理员被告人孟祥洋,孟祥洋又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随后叫上被告人孟祥洋、康长江、张立龙一起驾驶一辆黑色“指南者”越野车到下府村市场进行报复,途中在敖汉旗**村一商店内拿上5、6把镐把,康某某等人在下府集市发现被害人柴某某、窦某某夫妇后,持镐把对柴某某的农柴车进行打砸,并对柴某某、窦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致窦某某的一部“红米”一代手机损毁。经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柴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赤峰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的蒙DK****“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和“红米”第一代手机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被损毁的蒙DK****“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27元,被损毁的“红米”一代手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事后,由康某出资人民币6万元对柴某某、窦某某夫妇进行赔偿。

2、康某、康某某、孟祥洋、康长江、康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8月,在敖汉旗**镇**村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康某为达到连任村主任的目的,对支持其他竞选对手的村民崔某丙实施打压。2015年8月23日,在康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康某某、康长江等人预谋驾驶车辆撞击崔某丙驾驶的车辆,并对崔某丙实施跟踪。通过跟踪,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发现崔某丙的车停在连某某家门口,随后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在连某某家附近等候,准备对崔某丙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N****轿车实施撞击。在崔某丙驾车离开时,被告人康某某指使被告人孟祥洋、康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蒙D6****黑色“现代伊兰特”牌轿车故意撞击崔某丙驾驶的轿车,致使崔某丙驾驶的轿车左侧车门损坏。经赤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蒙DN****“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99元。

3、康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春季,张某丁、丛某某等6人承包了敖汉旗**镇**村南沙窝子的土地,承包期为5年。2013年,被告人康某为将敖汉旗**镇**村南沙窝子350亩(经勘测实际面积为445亩)土地承包给杨某某,将张某丁、丛某某6人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张某丁、丛某某6人因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被迫接受。

4、康富、康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09年12月,被告人康富、康某某以寻找自己丢失的鸭子为由,手持砍斧等工具,到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孤山子村寻衅滋事。被告人康富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首先闯入村民刘某甲家中进行威胁谩骂,声称刘某甲家的鸭子是自己的。后又带领被告人康某某等多人在**村李某乙家门前拦截宋某某拉鸭子的车,又声称宋某某车上的鸭子是自己的,并与宋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康某某手持砍斧对宋某某进行威胁,在冲突过程中将宋某某推倒。宋某某在被告人康富等人的要挟下,被迫将自己拉鸭子的农柴车开往**村,最后在王某甲等人的调解及被告人康富得知自己的鸭子返回家中后才将宋某某放回。

5、康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春季,被告人康富未经耿某某等52户农户同意,将该52户农户在敖汉旗**镇**村哈达山甸子的109亩退耕还林地强行耕种。

6、康富、康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底,被告人康富找郑某某为其在敖汉旗古鲁板蒿镇**村下坎打一眼100米深的井,双方约定,郑某某在被告人康富预先选好的井位上施工,每米进尺费为280元。打井期间,康富付给郑某某13000元材料费。2015年春季,康富得知郑某某在敖汉旗新兴村小东农场结账,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到小东农场找郑某某。被告人康某某以郑某某为被告人康富打的井出水量不足为由,对郑某某进行谩骂,并拿起酒瓶要殴打郑某某,要求郑某某退还被告人康富之前付给郑某某的13000元钱。在被告人康富、康某某的逼迫下,郑某某将结账得来的1万元打井费交给被告人康富,又给被告人康富写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

7、康某、康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1年6月份,被告人康某某以马某某运沙车轧了**村的路为由,要求马某某按每立方米沙子2元的价格给其提成,马某某迫于对以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被迫同意。后康某某向马某某供沙的搅拌站送沙子,搅拌站拒收,康某某怀疑马某某从中作梗,与马某某产生矛盾。被告人康某因此事驾驶桑塔纳轿车拦截马某某雇佣的拉沙子车队,又雇佣王某乙的铲车,欲挖断马某某沙场通往马路上的小路,后因路面太硬挖不断,被告人康某便要求王某乙将铲车横停在小路上,阻拦马某某的运沙车,最终致使马某某放弃运送沙子。

8、康某某、康长江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康某某、康长江未经崔某丙、曲某某、孙某甲等人的同意,多次在上述三人的林地内采砂,共获利9000余元。

四、强迫交易的事实

1、康某、康富、康某某、刘玉祥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康富在被告人康某、康某某、刘玉祥的支持下,凭借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利用村民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通过对村民谎称“只剩你们一户没卖了”和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树砍伐,造成树已经被砍伐的事实等方式,对8、9、10三个村民组的大部分农户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农户被迫接受由被告人康富单方面制定的价格将树卖给康富的交易行为。被告人刘玉祥在明知10组村民刘某乙等10余人不同意将树卖给被告人康富的情况下,依然将10组在下河滩树地的林权证提供给被告人康富用来办理采伐手续,使被告人康富强迫交易的行为得以实施。被侵害的农户有刘某乙等65户,涉及树木1500余棵,被告人康富向被侵害农户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

2、韩国庆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6年春季至2018年秋季,被告人韩国庆在康某的支持下占用**村连家地组大片地南侧一口项目井,并利用该项目井在灌溉阶段长期占用公共水渠,使农户不能选择其他人提供的灌溉服务对干旱的农作物进行灌溉,迫使张某戊5人多次接受韩国庆提供的灌溉服务。

3、康某强迫交易的事实

2006年,管某某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承包了**村韩家园子四组桥至八组桥干渠南边的树。2014年,被告人康某通过找刘某丙当中间人,欲以3万元人民币购买管某某的这片树地。管某某迫于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将树地卖给被告人康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人康某购得这片树地后,又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与杨某某该片树地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而后管某某自杨某某处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片树地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买回。2018年10月,被告人康某得知此事后,又向管某某表达要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管某某该片树地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管某某再次迫于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同意将树地卖给被告人康某,后因被告人康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交易没有完成。

4、康某某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1年3月份,张某己雇佣薛某某为其打井,打井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征得薛致涛同意的情况下,以康某名义强行将两车沙子送至薛致涛打井施工井位前,要求薛某某购买,薛某某因对以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被迫接受。事后,被告人康某某以每立方米沙子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薛某某收取55立方米沙子的费用。被告人康某某实际只为薛某某提供50立方米沙子,且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每立方米沙子50元人民币的价格,薛某某因对以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被迫接受,向被告人康某某支付人民币4400元。

5、康某、康某某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1年,被告人康某从张某己手中承包了12眼项目井建设工程,后又将其中3眼项目井建设工程分包给乔某某,在乔某某施工前,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征得乔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向乔某某分包的3眼井每个井位前分别放了30立方米沙子,乔某某因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在项目井建设过程中被迫使用被告人康某某提供的共90立方米沙子。事后,乔某某按照每立方米沙子85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张某己共结算给被告人康某7650元人民币。

6、康某、韩国庆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3年左右,被告人康某指使被告人韩国庆、康某某等人分别到**村1、2、3、4、16五个村民组的农户家中做农户工作,凭借组织势力,利用村民对以被告人康某为首的势力的恐惧,通过对村民谎称“只剩你们一户没卖了”和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树砍伐,造成树已经被砍伐的事实等方式,对1、2、3、4、16五个村民组的部分农户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农户被迫接受由康某单方面制定的价格将树卖给康某的交易行为。被侵害的农户有薛某乙等41户,涉及树木3699棵,被告人康某向被侵害农户支付了38000余元人民币。

五、康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3年1月26日,康某在敖汉旗**镇**村村委会门前以袁某某夫妇在路边所摆地摊影响机动车通过为由,与袁某某夫妇发生口角。被告人康某某得知此事后,来到袁某某夫妇摊位,将袁某某嘴唇打伤。经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某右上唇部损伤构成轻伤。

六、诈骗的事实

1、康某、康某某诈骗的事实

2016年6月份左右,张某乙需要大量山皮石修路,得知**村北山有山皮石后,询问康某山皮石的权属,康某谎称山皮石归康某某所有。张某乙遂找到康某某进行协商,康某某亦称山皮石归其所有,经协商后康某某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所属权为**村村集体所有的山皮石卖给张某乙,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万元。

2、康某诈骗的事实

(1)2014年,被告人康某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织实施的“敖汉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棚圈单元建设工程”中,故意隐瞒该项目相关政策,以承包建设工程为由,收取养殖户押金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验收后,康某又故意隐瞒养殖户本应享受的国家补偿款事实,欺骗养殖户对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激活,在养殖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取**村村民卢某某等三十四户养殖户本人银行账户内的国家补贴款并据为己有。后退给二十二户养殖户每户500元人民币。经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价格认定,建设一个72平米标准养殖暖棚基座以上部分材料费、人工费、运费的价格为6030元人民币。康某骗取三十四户养殖户应享受的国家补贴款合计144652元。

(2)2014年,被告人康某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织实施的“敖汉旗2014年京津风沙源二期治理工程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中,虚构其是养殖户、符合申请该项目资格的事实,骗取400平方米棚圈建设指标,并将棚圈建设在其开办的滴灌带厂内,骗取国家棚圈建设专项补贴59400元,在通过验收后将该棚圈改建为滴灌带厂生产厂房使用。

(3)2012年,被告人康某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中,故意隐瞒该项目相关政策,在危房改造项目补贴款打到个人账户后,以“一户钱需要两户分”为由,骗取**村村民刘某丁6000元人民币、王某丙6500元人民币国家补贴款。

3、康某某诈骗的事实

2014年6月,被告人康某某从孙某甲手中以3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1100亩林地,并给付了部分承包费。2016年4月,康某某在得知高某某有承包林地的意向后,与孙某甲签订一份虚假合同,该虚假合同约定康某某以1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孙某甲手中承包1100亩林地。同日,康某某持康某签字并加盖村公章的这份虚假合同与高某某商谈该片林地承包事宜,在康某某承诺能将该片林地土地性质变更为耕地后,高某某同意以1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承包该片林地,并与康某某在康某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康某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合同签订后,高某某支付给康某某20万元人民币作为部分承包费用。高某某发现康某某不能将该片林地土地性质变更为耕地后,多次向康某某索要已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康某某以高某某违约为由拒不归还。

七、康某、康某某、康长江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和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康某某、康长江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康某的滴灌带厂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先后组织20余人次参赌,康某某、康长江从中渔利。被告人康某明知康某某、康长江在其滴灌带厂开设赌场,康某不予制止,还多次向参赌人员以“吃喜”为名要钱。

八、康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1、2013年春,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织实施的机电井项目中,承诺乔某某参与该项目施工,收受乔某某1万元人民币。

2、2013年,被告人康某强行与土地承包户解除合同,将**村南沙窝子350亩(经勘测实际面积为445亩)土地承包给杨某某。2016年左右,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向杨某某索要其所承包土地中的10亩用于建设滴灌带厂,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7年至2018年两年280亩土地的耕种权,价值人民币11200元;后期变电站在该片土地上修建9座铁塔的补偿款,价值人民币84614.35元,总价值人民币103814.35元。

3、2014年春,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村机电井向外承包为由,不让**村村民张某庚安装变压器抽水浇地,在收取张某庚3000元人民币后,同意其安装变压器。

4、2016年10月,**村“十个全覆盖”街巷硬化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施工负责人于某某,并找人阻止施工,于某某为能正常施工,送予康某5000元人民币。

5、2011年左右,曲某某给自己承包的林地办理公益林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康某签字,康某多次拒绝签字,后康某妻子提出,曲某某将林地办成公益林性质林地后,要给其500亩公益林的补贴款,曲某某为能顺利将林地办成公益林性质林地被迫同意。曲某某将林地办成公益性林地后,给被告人康某两年500亩公益林补贴款10000元人民币。

6、2011年左右,张某丙中标的12眼项目井验收期间,张某庚为了康某不从中刁难,在结算康某某提供的沙子钱和挖井坑的钱的过程中给被告人康某送礼6000元人民币。

九、康某受贿的事实

2012年左右,被告人康某利用其担任**村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中,故意隐瞒该项目相关政策,以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贴需要送礼才能获得指标并通过验收为由,分别索取或收受**村刘某戊等21名申请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补贴的村民2000元至6000元钱不等的贿赂,共计收受贿赂款67200元人民币。

十、康某职务侵占的事实

1、2017年,被告人康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帮助韩某甲将**村七组村民手中的树木全部承包,后韩某甲以七组组长曲某某的名义办理采伐证,将树木采伐,实际采伐林地面积约一百七十亩。按照政策要求,采伐后的林地所有权应归**村集体所有,康某未经过重新发包程序,私自将该林地承包给韩某甲,并未与韩某甲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事后,韩某甲支付给康某5万元林地承包费,并委托康某将林地承包费上交村委会,康某未按韩某甲委托履行,将5万元林地承包费据为己有。

2、2010年,丛金柱承包了**村南沙窝子的土地,将承包费1500元人民币交给康某,被告人康某以卢某某名义向丛某某开具收据,将15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3、2016年左右,被告人康某将村集体所有的**村西山房后扬水站电机拉至其滴灌带厂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2200元。

4、2016年左右,被告人康某将村集体所有的**村6组扬水站电机拉至其滴灌带厂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1300元。

5、2015年左右,被告人康某将村集体所有的**村吴家营子扬水站电机及水泵以借为名送给康富,康富使用至今,已行占有之实,价值人民币2525元。

6、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康某将政府给**村建设排水设施的228根排水管道拉至其滴灌带厂内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37848元。

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一)康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1、2018年春季,被告人康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位于敖汉旗古鲁板蒿镇**村6组哈达山甸子的退耕还林地开垦耕种农作物向日葵。

2、2018年春季,被告人康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位于敖汉旗古鲁板蒿镇**村河滩地的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他人耕种农作物。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康富在没有向**村缴纳承包费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在**村林场北(去秋家地路两侧)林地内耕种农作物。

4、2014年至今,被告人康富在其承包的老哈河边林地内建养鸭房及耕种农作物。

5、2014年至今,被告人康富在其承包的**村林场北林地(青年林)内耕种农作物。

6、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康富擅自在王某丁院子南集体林地内耕种农作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康富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377.37亩均被严重毁坏。

(二)刘玉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1、2018年2月,被告人刘玉祥与敖汉旗古鲁板蒿镇**村10组刘某丁等多名村民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了位于敖汉旗古鲁板蒿镇**村哈达山甸子退耕还林地,2018年春季刘玉祥在该地块内栽植踏郎(又名山珠子)后间种农作物向日葵。

2、2010年,被告人刘玉祥和康富承包了位于**村东他拉房后(该地块又称**村南公路东、**村压力桥南公路东)土地,2017年,刘玉祥承包同村宋某乙位于相邻地块的土地,2018年,刘玉祥承包同村宋某丙位于相邻地块的土地。2018年春季,刘玉祥将这三块地承包给了王某乙耕种农作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玉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220亩(其中哈达山甸子180亩,南公路东40亩)均被严重毁坏。

(三)康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1、**村西山果园林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林种为经济林。**村西山果园2011年至2017年期间由康某经营管理,无承包合同,康某在果园内耕种过农作物。2018年,韩某乙(另案处理)在该林地内耕种农作物。

2、2009年至2010年期间,康某帮助尉某某承包了敖汉旗**镇**村西山房后的林地,该林地由康某帮助尉某某经营管理。2011年6月23日尉某某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采字第609****号,对该林地实施了采伐。2013年至2015年期间,康某在该林地内间种过农作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康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288.8亩均被严重毁坏。

(四)韩国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10年4月份,被告人韩国庆和曲某某共同出资承包**村韩家园子东282亩林地,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韩国庆和曲某某将部分林地承包给胡某某耕种农作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国庆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7亩被严重毁坏。

十二、康富滥伐林木的事实

2013年,被告人康富分别在**村8、9、10组村民手中购买**村林场北(青年林)杨树后,又将树木转卖给辽宁省建平县的孟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实施采伐时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面积无证采伐7组村民树木,孟某某、康富存在共同滥伐林木行为,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15亩,滥伐林木蓄积8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康某某、康富、康长江、孟祥洋、张立龙、韩国庆、刘玉祥、康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勒索人民币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既遂30万元人民币,另100万元人民币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被告人康某某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自己单独骗取他人人民币216572元,诈骗金额合计2465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先后四次实施随意殴打、拦截他人及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五次实施了强买或强卖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既遂四次,另一次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康长江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37814.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中,索取或非法收受21名村民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95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88.8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先后六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拦截他人及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中纠集他人三次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四次实施了强买或强卖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被告人康某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自己单独骗取他人人民币110万元,诈骗金额合计1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既遂23万元,另90万元人民币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康长江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富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先后三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拦截他人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富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一次强买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77.37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富伙同他人滥伐林木面积15亩,滥伐林木蓄积81.7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长江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先后三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及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长江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康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祥洋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先后两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立龙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国庆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及强买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国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4.7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玉祥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一次强迫他人强买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20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一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康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康某、康某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康某应当按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康某某应当按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康富、康长江、孟祥洋、张立龙系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康富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康长江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孟祥洋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立龙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国庆、刘玉祥系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国庆、刘玉祥均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甲系一般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康某甲应当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对侦查机关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告人财产,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及债权人的外,对其他涉案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对孙某丙拖欠被告人康某某的26万元土地承包费应继续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瑞 文

检 察 员:崔 强

检 察 员:青根宝音

2019年5月23日

附:

1.九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0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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