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庞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经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庞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龙泉桥下向何某某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包括5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随后,李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在张坝桂圆林西门车库内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李某某回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庞某支付了275元毒资,剩余的125元毒资未支付。
二、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庞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桂圆林西门公厕附近的一个花坛旁向李某某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包括5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庞某支付了400元的毒资,随后李某某在张坝桂圆林西门车库内将上述毒品吸食。
三、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庞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龙泉桥下向李某某、何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包括2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随后,李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在张坝桂圆林停车场车库内共同吸食,李某某回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庞某支付了200元的毒资。
四、2019年11月25日12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碧桂圆小区外将被告人庞某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红色丸状毒品可疑物113.7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者,其被查获的113.7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应予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16+102页,散页9页,视频光盘5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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