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庞金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8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金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庞金城将泸州市江阳区龙驰路佳格超市卷帘门强行抬开,进入超市内盗窃现金2000元;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庞金城将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60号楼下“T恤家”服装店玻璃门门把手强行拉断,进入店内盗走收银机一台,收银机内有现金150元;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庞金城将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万通惠民超市玻璃门门把手强行拉断,进入超市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及香烟若干,因有人巡逻被告人庞金城将香烟丢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庞金城将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江南新区“酒城肥肠鸡”茶餐吧玻璃门门把手强行拉断,进入店内盗窃各类香烟40包。经鉴定,庞金城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591元。
另查明,被告人庞金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金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金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金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金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庞金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庞金城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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