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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2********,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199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07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2日因盗窃被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月10月24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7日因盗窃,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盗窃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疫情未执行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因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陆某某(行政处罚)驾车窜至新昌县沃洲镇知新村青坛村操场边,趁操场边的小店内无人之际,被告人庞某某在屋外望风,陆某某进入小店内窃取了6条香烟模型。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6条香烟模型价值人民币120元。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来到天台县始丰街道山头陈村小店,趁被害人陈某甲不注意之际,将店内的一条利群香烟及四包中华香烟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四包中华价值人民币180元。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元。

3、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庞某某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南片165号三门县叶某某卷烟店,趁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之际,将店内一条中华香烟及一条利群香烟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该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两条香烟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同日,被告人庞某某来到三门县珠岙镇陈某乙超市内,趁被害人陈某乙不注意之际,将店内的一条利群香烟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该条香烟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同日,被告人庞某某来到天台县塘上村山头烟酒店,趁被害人鲍某某不注意之际,将店内的一条娇子香烟及一条七匹狼香烟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娇子香烟价值人民币300元,该条七匹狼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该两条香烟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价格认定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某甲、鲍某某、陈某乙、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流窜作案,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92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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