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庞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头**号。被告人庞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于2014年11月4日被假释,2016年4月7日假释期满;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庞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至8月3日,被告人庞某先后3次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馆小区,利用从事物业工作事先掌握的密码,以密码开锁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现金、钻戒、手镯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50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庞某至**馆**幢**室利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600元的18K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58元的手镯1件,金项链1条,销赃得款人民币4605元;
2.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庞某至**馆**幢**室利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黄金耳环一对,销赃得款人民币1996元;
3.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庞某至**馆**幢**室利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黄金戒指1对,手镯1只,销赃得款人民币15542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18K金钻石戒指和手镯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聂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聂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庞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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