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庞某,曾用名庞鸿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21991********,汉族,本科文化,原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天津**区**为高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先后以办理会员卡免费使用医疗保健器材和销售紫砂壶的名义,公开对外宣传、销售按日返息的高息理财产品并承诺24个月返本付息,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
2017年4月,被告人庞某通过网上招聘至**公司担任**,后于2017年7月18日在本市南开区成立天津市南开区**保健食品店(即**公司**店),至2017年底一直担任**店**。期间,被告人庞某组织员工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公开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经审计,其涉嫌吸揽资金金额249.8575万元,涉及投资人44人,已返还金额96.4013万元,投资人损失金额153.4562万元。被告人庞某于2019年7月3日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视退赔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审计报告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