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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卢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倪某某非法制造、邮寄弹药、爆炸物,陆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18年10月15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兴业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18年9月7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邮寄弹药、爆炸物罪,2018年9月7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住屏南县**镇**路**巷**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8年8月24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卢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倪某某涉嫌非法邮寄爆炸物罪;陆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1.被告人庞某甲、卢某在庞某甲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旧屋内非法制造仿六四枪支。2018年2、3月期间,梁某某(另案处理)要以10000元(以下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一支的价格向庞某甲、卢某购买仿六四手枪两支,但因枪支制造粗糙双方未完成交易。后该两支仿六四手枪在庞某甲的旧屋中被公安民警缴获。经鉴定,缴获的一支完整的仿六四手枪功能正常,能够有效击发,以火药为动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2018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将在庞某甲的旧屋中制造好的一支仿六四手枪以2200元的价格抵押给许某(另案处理)。2018年8月7日,公安民警在许某家中缴获一支仿六四手枪。经鉴定,缴获的仿六四枪能击发国产六四式7.62mm手枪弹,以火药为动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

1.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庞某甲在自家的旧屋内非法制造火药,公安民警在其旧屋下厅堂内北墙提取青色“超能”手拉购物袋有八包疑似火药净重共4267克,其中七包净重共4251克检出二苯胺和硝化纤维素,未检出N,N'-二甲基二苯脲和邻硝基二苯胺;另外一包净重16克未检出二苯胺和硝化纤维素,未检出N,N'-二甲基二苯脲和邻硝基二苯胺;民警在旧屋下厅处提取一个黑色背包内有二包疑似火药净重共468.52克,其中一包净重221.1克,经鉴定检出二苯胺和硝化纤维素,未检出N,N'-二甲基二苯脲和邻硝基二苯胺;另一包净重247.42克,经鉴定检出硝化纤维素,未检出二苯胺、N,N'-二甲基二苯脲和邻硝基二苯胺;民警在旧屋下厅南侧杂物房内桌台下提取疑似火药一包净重305.37克,鉴定检出二苯胺和硝化纤维素,未检出N,N'-二甲基二苯脲和邻硝基二苯胺;民警在旧屋一杂物房音箱顶处提取疑似火药一包净重505.45克,经鉴定检出二苯胺、N,N'-二甲基二苯脲和硝化纤维素,未检出邻硝基二苯胺。以上被扣缴的检出含有二苯胺和硝化纤维素等成分的疑似火药总净重5530.34克,是单基发射药。

2.被告人庞某甲通过网络与被告人陆某甲达成买卖协议,并于2018年7月12日将其制造的火药由被告人倪某某通过玉林市兴业县某某快递公司邮寄给陆某甲,该火药疑似物被公安民警在快递公司截获,净重1194.64克。经鉴定,该火药疑似物检出硝化纤维素和二苯胺,是单基发射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卢某、倪某某、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枪支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庞某甲、卢某、倪某某、陆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侦查人员对庞某甲的旧屋进行搜查的视频光盘及庞某甲指认疑似火药的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被告人卢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倪某某非法邮寄爆炸物;被告人陆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庞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倪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陆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卢某共同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庞某甲、倪某某共同非法邮寄爆炸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庞某甲、卢某、倪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已经着手实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红虹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卢某、倪某某、陆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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