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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赌博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庞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庞某甲在崇阳县**乡**村**组家中二楼房间,招引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庞某戊等人在其家中进行“锅仔牛”赌博活动,为期约半个月,累计参赌人员20余人,庞某甲从中抽头渔利,非法牟利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庞某乙、庞某戊、庞某丙、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715358****,保证人庞某己139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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