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甲为吸毒人员,没有钱供养自己吸毒,于是贩卖毒品,以得到免费毒品及100元报酬的好处,于2019年11月16日11时左右,尹某某打电话给贩毒人员庞某甲称要购买海洛因毒品,庞某甲称可以帮他购买毒品,但要得到好处费,尹某某表示同意给他好处费和到徐某某海安镇找他购买毒品。时至当天18时左右,尹某某去到徐某某与庞某甲相遇并来到徐某某海安镇乌港村村口处,尹某某拿出400元的人民币交给庞某甲,随后庞某甲拿着钱去购买毒品。不久后,庞某甲回到徐某某海安镇乌港村村口处把购买到的海洛因毒品交给尹某某,尹某某就把毒品拆开分一小部分和另外给100元好处费给庞某甲,在其交易成功后,庞某甲准备离开时尹某某将庞某甲抱住,收获派出所民警察赶上来当场将庞某甲抓获,现场缴获庞某甲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0元及毒品二小块。经称量,两小块毒品净重共为0.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张100元人民币、2小块可疑毒品的白色固体;2.书证: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指认相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等文书;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庞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联系方式:1501*******。
2.侦查卷2册122,检察卷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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