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贩卖毒品,2019年12月2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金地嘉园门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氯胺酮(净重:0.78克)贩卖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上述毒品和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伟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