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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经朋友邱某某的介绍了解到“普顿PTFX”外汇交易投资网站,并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该投资平台利用MT4交易软件,虚构了投资外汇交易项目并赚取高额收益的事实,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庞某甲成为投资平台的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推荐了庞某乙、姜某甲、姜某乙、庞某丙、刘某某、黄某某、庞某丁、庞某戊、周某甲、周某乙、邹某某、梁某某等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层层发展下线,通过利润分成、分级奖励模式获取利益。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庞某甲在该投资平台的等级已提升至PIB2。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庞某甲在该投资平台整体的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6层,下线层数15层,直接下线会员数55个,间接下线会员数1192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加入“普顿PTFX”外汇交易投资平台,虚构了投资外汇交易项目并赚取高额收益的事实,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桂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75页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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