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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号,现住址: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铜山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久源汽车会馆内,被告人庞某甲盗窃现金500元。

2、2020年5月23日中午,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落凤轩足疗店门口,被告人庞某甲盗窃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667元。

3、2020年5月23日晚上,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铁矿大礼堂篮球场,被告人庞某甲盗窃张某某的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经鉴定,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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