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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58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729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甲伙同蒙某某、杨某某、庞某乙(均已判决)四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领域**座电井内,盗窃了电井内控制29间商铺安装的全新电线3800米,得手后四人分工合作将盗得赃物销赃,获得赃款2400元四人平分。2019年5月28日,庞某甲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5月20日庞某甲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电线3800米,共价值人民币1463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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