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6时多,在泊头市**镇**村,被告人庞某甲因安装天然气挖沟将自来水管道挖坏的事与庞某乙发生冲突,庞某甲把庞某乙打伤。后经鉴定,庞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庞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判决书等;
2证人冯某某、庞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