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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在博白县城绿珠大道西博华酒店803号房内,容留庞某乙、庞A某、庞某丙吸食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非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波

检察官助理:袁桂纯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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