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庞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武鸣区**屯**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甲为非法牟利,自2018年11月始从“广东仔”(末查明身份)处购进走私香烟,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运输到南宁贩卖,赚取差价。2019年9月19日晚,庞某甲驾驶汽车接过“广东仔”派人带来的走私香烟,然后伙同陈某某运输香烟走高速去南宁,途经钦北区大寺镇南间村委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非法香烟共837条,经鉴定,共价值1272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无证运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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