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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庞某乙等3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之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在其村长庞某丁(已判决),村民庞某戊(已判决)组织下多次参与阻扰破坏庞某己在化州市建设农场**队**建造沼液池。在2019年1月15日14时许,庞某丁、庞某戊为防止庞某己施工继续建造沼液池,组织庞某乙、庞某丙、庞某甲等人持铁锤、绳索、钢筋剪等工具到化州市建设农场**队**庞某己沼液池。随后庞某丁、庞某戊现场指使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等人轮流使用钢筋剪先将庞某己沼液池顶上已铺好的钢筋剪断,再用绳索及徒手将钢筋拉起。钢筋被拉开后,庞某甲、庞某丙、庞某乙等人持铁锤在沼液池顶上四处打砸毁,导致沼液池的墙体、模板、钢筋、水泵、排污管等财物不同程度损毁,经化州市物价部门对庞某己被损毁的财物进行拍价,合计损失价值147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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