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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8〕64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乡**农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0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庞某某与霍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以庞某某注册的河北**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建华大街与南二环交口**小区、新华路与泰华街交口**小区等地设立融资场所,以年息24%-4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与投资人签订《租赁大棚标段协议书》、《大棚标段委托管理协议书》、《换取股权证书》、《持股凭证》的方式,变相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8年3月16日,累计报案35人,经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涉及吸收存款70笔,涉案金额为5272000元,其中退还本金105792元,返还利息524671元。

2017年10月22日,庞某某被抓获归案。另,其余投资人正陆续报案,剩余非法吸收的资金正在审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银行交易流水,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黄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温某某以及马某某等投资人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庞某某辨认融资团队,投资人辨认庞某某的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农庄的照片及庞某某与投资人见面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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