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村**号,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中筹集团收购北京天域诚公司(后改名为:**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完毕后,中筹集团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2401室),提供SLC奇点币交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被告人庞某某担任中筹控股北京天域诚公司法人,李建中(另案处理)为总经理、刘强(另案处理)为副总经理,在**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关营业资格情况下,以SLC奇点币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以投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4542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南**石化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市**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内档信息材料、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田某某、彭某某、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司法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无相关资质情况下,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联系电话186366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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